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林建集 債務人 黃進財
周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進財於民國85年03月28日邀同周秀桃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正,並約定自85年4月起,每月28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00年3月28日全數清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金額照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違約金,此有消費者貸款契約可稽。債務人黃進財僅繳付本息至99年11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消費者貸款契約借款於100年3月28日到期。履經催討目前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42,248元及自100年03月3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及自99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2,248元│100年3月31日起至清│百分之3.1│99年12月28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償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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