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2號上訴人 劉振瑋 上列當事人與 張朝翔 間因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第一審應徵裁判費為17,335元,第二審及第三審應徵之裁判費均為26,002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補繳14,335元,且於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時均僅繳納裁判費4,500元,均應補繳21,502元,共計應補繳5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碧玲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李芸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