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71號

原告 楊清全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婷婷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嫌疑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嫌疑人」及被告「甲○○」,但未記載被告「嫌疑人」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起訴狀顯不合程式,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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