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71號
原告 楊清全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婷婷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嫌疑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嫌疑人」及被告「甲○○」,但未記載被告「嫌疑人」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起訴狀顯不合程式,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