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68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聿家 即 翁鐿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7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