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68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聿家翁鐿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7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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