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奇龍蔡經哲 之繼承人

蔡佩玳 即蔡經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經哲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5,980元,及其中新臺幣69,288元,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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