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李詩涵 被告 周世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3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嗣經檢察官上訴,本院審理後,諭知上訴駁回(即維持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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