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68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岑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唐于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林岑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即被告林岑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林岑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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