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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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侵上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