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台灣星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凱 訴訟代理人 潘自仲 被上訴人 黃鼎鈞 訴訟代理人 賴柏村 被上訴人通允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萬清 訴訟代理人 黃旻源 訴訟代理人 歐正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官王獻楠本裁定不得抗告。法官何清池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