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 吳振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欽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俞婷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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