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鄭絜尹
吳阿萬被告 紀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紀志傑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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