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海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澍平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宜宏 律師被告 李昭慧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瑋婷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海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澍平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宜宏 律師被告 李昭慧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