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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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榮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孝銘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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