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黃諭珍黃孟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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