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 告 張巧宜
張鍾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