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太新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波
被   告 夜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麗寶世紀館」社區清潔工程,並約定
每月之清潔費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原告於民國10
5年10月、11月之清潔費為620,000元,被告至今尚積欠19
1,000元之清潔費未予支付,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
爰依兩造間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
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事實相符之統一發票影本、桃園東埔
郵局000047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
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1,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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