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君山具保人王吉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吉財因受刑人王君山犯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刑保字第10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且其中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者,僅限於罰金、沒收及追徵,惟並不包含「沒入」在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第3項自明,是檢察官即不得就此項擔保金為執行,而應發還繼承人;又具保人死亡後,檢察官所為沒入保證金之命令,因其對象不存在,亦難謂合法有效,此參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1301號函亦甚明確。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王吉財於檢察官通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後之民國100年10月1日業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7月20日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揆之前引說明,具保人雖已收受檢察官之合法通知,惟其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已成為遺產,檢察官亦無從執行沒入該5萬元保證金,從而,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乙事,本院即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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