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聖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壹肆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邱聖凱涉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安字第1345號,存於99年度偵字第4350號案卷),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不明顆粒8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3.2008公克【不含袋已析離】,取樣0.0523公克【已鑑析用罄】,餘淨重合計3.1485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沒字第392號卷宗第5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至鑑析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0.0523公克,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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