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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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詹珀瑜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許志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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