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壢簡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陶雄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1年6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1年7月1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