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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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美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秋美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之「9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補充更正為「9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後某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秋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為侵占遺失物之犯行,所為誠屬不該,併考量所侵占手機價值及該手機業已歸還被害人,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