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681號
原   告  吳美玲
被   告  蕭脗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勘驗
現場。現場地點:臺中市○○區○○路○○○○○○號、臺中市○○
區○○路○○○○○○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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