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5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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