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306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
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35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7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
)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聲請意旨所陳,
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及所
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等事項,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本
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