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55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5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
法官王怡雯
法官陶亞琴
法官張競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