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丙字第170號,97年執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復定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6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8月18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年度及案號│字第2091號│字第2091號│字第2583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6年訴字第865號│96年訴第865號│96年訴字第9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865號│96年訴字第865號│96年訴字第962號││判決├────┼────────┼────────┼────────┤││判決│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97年1月14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執│基隆地檢97年執│基隆地檢年97年執││備註│字第161號│字第161號│字第2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