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簡文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