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TAVEECHAI-LUADSANTHIAH,泰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境外之住所或居所(除中文地址外,須提出泰文或英文地址,前後者文義需相符,並提出足以佐證之文件),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記載,被告於公元0000年0月00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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