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TAVEECHAI-LUADSANTHIAH,泰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境外之住所或居所(除中文地址外,須提出泰文或英文地址,前後者文義需相符,並提出足以佐證之文件),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記載,被告於公元0000年0月00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