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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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4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687號),本院受理後(96年度簡字第5857號),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事實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公克),嗣於民國96年6月28日下午4時15分許,甲○○之姐 陳虹燕 因在甲○○房間內桌上發現有疑似毒品之物而報警,經警據報後前往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之11即甲○○租屋處察看,在甲○○實力支配範圍之臥室內床鋪旁類似茶几之小桌子上(供梳妝台使用)查扣得上開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公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扣案毒品係友人所留,並非伊所有等語。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固以扣案晶體係在被告臥室內查獲,且經快速篩檢試劑測試為據,惟檢察官並未將扣案晶體送請鑑定,經本院依職權送請鑑定後,其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第三級毒品Ketamine愷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在卷可憑,是以扣案晶體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疑,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即屬無據,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有上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上開法律規定,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漢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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