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薇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780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金
門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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