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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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余振興
陳玉雪 陳玉蓮 余雯嵐 余少伸 被告 許慶河 被告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34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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