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破產人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忠義 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62萬6,645元,扣除財團費用後,尚餘57萬3,147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支票、簽收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