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鈴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鈴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053號、第906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共127罪)、有期徒刑二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102年3月4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7月3日,後因受刑人保外生產(102年6月20日至同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日期變更為103年12月30日,累進縮刑1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2月1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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