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盧家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家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盧家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繳納現金(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被告盧家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繳納保證金
2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各3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3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23日新北檢龍卯102執14014字第51480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月22日投檢邦明103執助16字第1368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3年1月15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