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蘇明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及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妨害性自主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妨害自由及恐嚇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
4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4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子謙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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