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部分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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