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596號
原 告 蘇芳盈
被 告 李朝熙 即亞洲經典美學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596號
原 告 蘇芳盈
被 告 李朝熙 即亞洲經典美學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