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上蠱互動文化有限公誠泰銀行新生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五萬元│TA00六二五0││││ 司謝麗月 ││││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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