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4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4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4097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4年度票字第4097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001│85年6月12日│2,750,000元│85年12月31日│85年12月31日│0000000│├──┼──────┼─────────┼──────┼──────┼────┤│002│85年7月2日│600,000元│85年12月31日│85年12月31日│0000000│├──┼──────┼─────────┼──────┼──────┼────┤│003│85年7月30日│350,000元│85年12月31日│85年12月31日│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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