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60號聲請人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344,833元│93年10月22日│0000000│六個月│││有限公司│分行│││││├──┼─────────┼────────┼─────────┼───────────┼────────┼──────┤│002│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35,599元│93年11月5日│0000000│六個月│││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