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62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火龍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上訴人鄭火龍部分應由 鄭宗達鄭鑫源鄭宗平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鄭火龍業於民國110年11月13日死亡,其長子鄭宗達、次子鄭鑫源、三子鄭宗平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第277-283、287-288、317-318、321、325、397頁)可稽。惟上開繼承人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聲請人即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規定,具狀聲請由繼承人鄭宗達、鄭鑫源、鄭宗平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93-39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蔡孟珊
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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