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 吳卉佳 (原名 吳維琦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即反訴原告) 任婷婷 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