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6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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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65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案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50號聲請人 柯丁貴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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