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