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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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60號原告良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
簡榮宗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分別於10日內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係於何時施工完成退場?原告最後一次領款日期、金額?原告承攬範圍所有廠商各為何,各自承攬何種工程項目(即於原告施工前至接續原告施工至完工時之所有廠商、或與原告施工重疊之廠商)?
㈡、就被告所稱附表編號7、18、20、21、22項目,何時發現瑕疵?何時僱工修復?能否提出業主驗收缺失通知之證明?原告是否爭執如確實發生該等瑕疵,應由原告負責?且若由原告自行修復,所需金額為何?
㈢、就被告所稱借用外勞所施作項目,為何時間需自94年10月至95年10月,長達年逾,原因為何?如非由外勞施作,由原告施作所需費用為何?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20之金額究竟為8,233元或6,175元?及被告為抵銷抗辯之時間為何?
㈤、本件有無必要送鑑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