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974號
原 告 簡秋 從 台中市○區○○路○○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耕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