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974號
原   告  簡秋 從 台中市○區○○路○○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耕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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