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21日上午9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5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與第三人遠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參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捌拾肆
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與第三人遠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個人資料暨聲明書、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
、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鳳簡字第
386號民事判決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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