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素貞選任辯護人張堂歆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素貞明知其於民國82年8月間某日,就原為其所有之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簽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與 古桂秋 ,於101年2月9日,就原為其所有之本件土地,簽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與 吳曾玉女 等人,同意比鄰之袋地所有權人古桂秋等人,得於本件土地私設道路通行等,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2年9月19日,出賣本件土地與告訴人 黃婷蔚 時,隱匿前揭就交易標的有重大影響之事,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與被告簽約,以新臺幣210萬元購買本件土地,嗣並交付價金與被告。嗣告訴人於103年8月間查悉上情,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素貞業於104年10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17號卷第32頁)。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