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