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死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死亡,此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98年1月20日北市士戶2字第09830077
500號函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